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姚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8时多,被告人姚某某、同案人林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五人在汕头市金平区**路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网约车,行驶途中被害人张某某埋怨林某某等人不该叫拼车单,双方发生口角,当车行驶至汕头市金平区**附近时,被告人姚某某、同案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被被害人张某某拒载,为泄愤遂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损伤致左侧第5、6、7肋骨前段骨折,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同案人林某某、陈某某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对被害人张某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搜查证,对寻衅滋事地点、视频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557****;
案卷材料4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