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一年内多次无故闹事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19时许,用石头无故将莫旗公安局尼尔基第四派出所值班室四块双层玻璃砸碎;于2019年5月7日晚酒后拨打尼尔基第四派出所值班电话,无故谩骂派出所值班人员;于2019年6月10日20时许,酒后寻衅滋事,使用砖头砸阿萨帝KTV大门玻璃及玻璃门框;于2019年11月8日00时25分许,姚某某对莫旗尼尔基第一派出所出警民警拳打脚踢并辱骂民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姚某某在挣脱民警后追赶辱骂民警及周边围观路人并阻碍车辆行驶。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至6月10日期间无故拨打尼尔基第一派出所值班电话十二次;2019年4月1日至6月7日期间无故拨打尼尔基第四派出所值班电话十四次,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一年内无故多次滋事被行政处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检察员:郭海岩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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