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歙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工地工人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杜浩瀚,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被同事送到其居住的本市花山区**工地西门附近,路遇正在散步的计某某、谢某某夫妇。姚某某以交友为名拦住计某某,遭其拒绝后,姚某某仍然予以纠缠,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谢某某见状遂上前阻拦,并让其丈夫计某某离开。姚某某随即挥拳击打谢某某面部一拳,致其摔倒在地受伤。后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及左股骨颈骨折;左侧骶椎、尾椎骨折,其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计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1.​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 被告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美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监视居住,居住在本市花山区**工地工人宿舍;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