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廊坊市广阳区人,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里**条**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等多名男子在廊坊市广阳区**村**路与该村后街交口处,持镐把、刀具无故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柯某某、孙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柯某某、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柯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内,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于硕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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