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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86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乡**村,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20年4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和季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瑞安市****村洪某甲家中喝酒,酒后与洪某甲发生口角,即从洪某甲家中拿菜刀追逐洪某甲至路边,后又持菜刀在路边随意追逐、拦截过往的行人和车辆,待菜刀被朋友夺下后,又无故殴打路人高某某。同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瑞安市马屿镇梅屿屿头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案发期间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残疾人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林某甲、洪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张某某、洪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8.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小青

检察官助理:林枫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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