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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镇**村**组**号,现住垣曲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和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垣曲县民发小区6号楼1单元四楼姚某某家中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主要通过在电脑上输入网址、登陆账号密码视频直播缅甸赌场画面,赌客们根据画面情况实时下注买“庄”、“闲”或“和”,以是否押中计算输赢,陆续吸引冯某某、李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马某某负责开线联系赌场、给赌场打钱和赌场结算,被告人姚某某负责提供场地、电脑和座机电话,并给缅甸赌场的人电话报告赌客下注情况,赚取的洗码钱归马某某,水钱由马某某和被告人姚某某共同抽取,该赌场开设了四个月左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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