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姚伟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伟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末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伟光利用赌博网站,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网站、赌博账号和密码,以玩“百家乐”的赌博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在此期间,姚伟光共接受周某甲、贾某甲、贾某乙的投注金额为3380000元人民币,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为2300400元人民币,车辆顶账为280000元人民币,房屋顶账为565000元人民币,现金交付为23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单、卖车协议、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周某甲尾号1413号银行卡银行卡流水记录、贾某乙尾号4496号银行卡流水记录、张某甲尾号9829号银行卡流水记录、情况说明、贾某甲银行账户存款明细账、吕某某银行账户存款明细账、张某甲银行账户存款明细账、周某甲银行账户存款明细账、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朱某某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贾某乙账户对账单、姚伟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张某乙、安某某、吕某某、王某甲、周某甲、陶某某、周某乙、王某乙、贾某甲、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伟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伟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科
检察官助理:陈艳霞
隋世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姚伟光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起诉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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