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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15年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28日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7年间,刘某甲(另案处理)欧阳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毛某某、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围绕赌博、斗殴及相关活动,在安福县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刘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姚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参与了以下犯罪事实:

2015年9月,刘某甲在吉安市青原区被砍伤后在南昌市住院治疗,需要大量医药费,欧阳某某、刘某乙等人便在安福县枫田镇水西村、枫田镇洋田村等地以扑克牌“抓憋十”的形式开设赌场为刘某甲赚取医药费,杨某某等人为赌场放哨,被告人姚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水。该赌场经营5天左右,抽头渔利1万余元,后该笔钱由刘某甲所得。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姚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姚某某通过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所获非法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依法应予以追缴、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清平

刘煜雯

2020623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江西省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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