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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为世界杯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世界杯赔率图和口口相传的方式召集玩家参与世界杯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累计接受投注36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又通过自己参与世界杯赌博的方式获利2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已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文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材料、记账单、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虞某某、杜某某、周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陶某某、应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潜某某、卢某甲、王某丙、蔡某某、沈某某、卢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丁、卢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琴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联系方式:131********)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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