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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村小区**号楼**。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23日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1月23日至2012年4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撤销假释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原犯抢劫罪剩余刑期二年二个月零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4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3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手机上拉拢游某某、林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等19名参赌人员,进入到同案人“世纪湾”(另案处理)的赌博群中,用“拱趴游戏”APP以虚拟扑克牌打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规则是一水折合人民币0.5元,“世纪湾”从每局赢钱的前两名中分别抽取百分之五、百分之三的水钱。被告人姚某某每拉拢一名参赌人员,从“世纪湾”处获得人民币300元的介绍费;并帮忙催讨赌资获得每周人民币200元的辛苦费。截至案发,被告人姚某某共获利人民币750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村小区**号楼**房间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林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12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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