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下旬,高某某、王某甲、齐某某、王某乙、任某某、方某某、鲁某某、马某某(上述8人均另案处理)共谋入股开设“龙虎”赌场牟利,每人出资1万元作为赌场备用金,以日租金1000元将高某某位于保康县**镇**小区*栋**室住房作为赌博场地,并以日工资500元安排宋某某、柳某某、范某某等人在赌场从事发牌、赔庄、翻露珠、望风把门等工作。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最低押200元,最高不限,龙虎押注差价不超过1万元的赌码开设赌场。先后召集郝某某、胡某某、贺某某、柴某某等20余人聚众赌博。期间,刘某甲、黄某某、詹某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先后向赌场交纳1万元、5000元不等的费用入股,参与赌场分红。被告人姚某某准备了8万元为参赌人员胡某某、黄某某等人提供赌资并以1万元每天打水200元收取高息,后邀约杨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放贷。至同年12月初,该赌场非法获利27万余元,姚某某个人获利2万余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初,高某某、齐某某、任某某、方某某等人在保康县**宾馆旁的“***”茶楼开设赌场。以日工资500元安排刘某乙、郭某某等人在赌场从事发牌、抽水,为赌场提供服务,利用板九牌为赌具开设“板九”赌场。先后召集王某丁、柴某某、黄某某、贺某某、祁某某、郝某某、罗某某等人赌博,非法获利数万元。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为参赌人员王某戊、向某某提供赌资9万元,获利1万余元。姚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宾馆住宿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王某甲、齐某某、王某乙、任某某、方某某、鲁某某、马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王某丙、王某己、罗某某、阮某某、李某乙、祁某某、郝某某、王某丁、胡某某、郭某某、王某戊等人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资收取高息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雪梨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7112****、1388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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