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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起,被告人姚某某结伙邹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一村34号103室、48号302室内,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进行竞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8月29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于祁连一村48号302室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邹某某及赌客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并缴获“六合彩”码单一张,涉投注金额人民币8,030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姚某某结伙邹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六合彩”赌场。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8月29日22时许,民警对宝山区祁连一村48号302室进行搜查,查获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邹某某等人,扣押“六合彩”第101期码单一张。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的“六合彩”第101期码单证实,案发当日涉案投注额为人民币8,030元。

4、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湘雅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邹某某的判决情况。

6、被告人姚某某未作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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