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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曾某某、易某某、姚某某等10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办案需要将案件拆分成曾某某、张某甲、饶某某、易某某、潘某某开设赌场案;陈某某、彭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案;姚某某开设赌场案。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5月中旬期间,曾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开设赌博网站,并经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由潘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建立“新葡京娱乐”赌博网站并负责维护。后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北苑一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姚某某及饶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以北京赛车、时时彩、分分彩等多种形式,通过购买大小点、单双数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网站经营期间,共发展参赌人员至少696人,赌资数额累计至少34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姚某某在网站工作10余天,期间发展会员10人左右,个人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站后台页面等;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同案犯曾某某、易某某、饶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向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网站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与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安保

  检察官:魏俊丽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本人居住地

2.光盘(含电子卷宗)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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