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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3231991********,中专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微信群开心交友圈开设赌场,姚某某微信昵称为:日玖见人,微信号为:ab571389608.姚某某在发发麻将APP中建立亲友圈,群内成员通过亲友圈进入群主所开设的赌博房间,开始以麻将方式赌博,每局赌博结束,群成员发送结算截图给群主,群主按照每积分一元进行赌资结算,如果为负积分,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群主相应的金额与1元房费,如果为正积分,群主通过微信红包给予转账相应的金额并扣除1元房费。自姚某某开设赌场至今购买钻石786400个,花费人民币19360.00元,开设四人麻将房间与3人麻将房间共计20000余个,共计收益人民币87377.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8017.00元。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提取姚某某手机微信中涉案相关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被动到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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