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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某为非法盈利,在保定市竞秀区沈庄村民房二楼容留关某甲、郭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8月10日晚上,在该沈庄村民房二楼房间,嫖客孙某某与卖淫女关某甲、郭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支付嫖资500元;嫖客马某某与卖淫女刘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支付嫖资300元;嫖客袁某某与卖淫女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支付嫖资150元;嫖客张某某与卖淫女关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张某某朋友黄某某替张某某付嫖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证人关某甲、孙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徐水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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