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8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到中山市南头镇**广场对面**烂尾楼**楼,强行与一名智力异于常人的被害人“阿*”(身份不详)发生性关系(体外射精)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被害人阿*入院时被诊断“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出院诊断为“急性应激状态”。
2019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在顺德区容桂镇**公园内抓获被告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强奸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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