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8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到中山市南头镇**广场对面**烂尾楼**楼,强行与一名智力异于常人的被害人“阿*”(身份不详)发生性关系(体外射精)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被害人阿*入院时被诊断“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出院诊断为“急性应激状态”。

2019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在顺德区容桂镇**公园内抓获被告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强奸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