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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强奸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姚某某(家名姚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3********,毛南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平塘县,户籍地贵州省平塘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72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9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到独山县**镇**村**组邻居的出租房内,乘被害人潘某某(女,57周岁)一人在家之机,采取扑压、拉扯等暴力手段,在卧室床上对潘某某实施奸淫,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独山县**镇**村**组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星

                           检察官助理:覃  萍

                               20201015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随案移送视频光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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