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斡尔族自治旗**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9时许,在本市海港区秦青警务工作站南侧约500米处的秦青公路东侧人行道上,被告人姚某某酒后持刀向被害人仵某某索要手机未果,后被民警制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涉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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