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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抢劫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街**号**号。2018年10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五华区和谐世纪小区********,以凶器、言语相威胁,抢劫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逃离现场并分赃挥霍。

2020年4月7日,民警在昭通市盐津县抓获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5部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及同案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凶器、言语相威胁,抢劫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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