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因经济拮据,准备雷锋帽、口罩等伪装用品,预谋抢劫。2019年11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伪装后驾驶摩托车至本市金安区**路“**超市”,进入超市后,被告人姚某某左手将双肩背包撑开放于收银台,右手持刀对超市店主杨某某进行抢劫,被害人杨某某呼喊,并声称超市有监控。后被告人姚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胁迫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犯罪未遂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婷婷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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