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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抢夺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919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以上均系自报)。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4日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至本市长宁区甘溪路平塘路以南约50米处的西侧人行道,趁被害人潘某某(女,51岁)不备之际,从其背后拉扯背包(内有苹果牌iPhone 11型手机1部等物),遭潘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姚某某夺包未果遂弃包逃离,造成潘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涉案苹果牌iPhone 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08元;被害人潘某某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长宁区虹桥路过哈密路以西200米处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其挎包遭他人抢夺,后对方抢包未果遂放手致其摔倒受伤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等证实,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前后的行径轨迹。

3、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潘某某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

4、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苹果牌iPhone 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08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办案说明、人口电子档案、十指指纹信息卡及跨区域协作表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情况。

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瑱

检察官助理:朱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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