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8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9日,盖州市人民法院对宋某某诉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辽088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某某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1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被告姚某某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2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辽08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承担。判决生效后,2017年9月25日,申请人宋某某向盖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姚某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对姚某某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2018年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宋某某向盖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饲养了40多头生猪的财产线索,次日,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饲养的生猪40头。在查封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将40头已查封的生猪全部卖掉,卖猪所得价款拒不交到法院亦未给付申请人宋某某。2020年1月16日,盖州市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擅自处分已查封的财产,对姚某某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被告人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源
检察官:任玉涛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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