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经营的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了佛山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广场的公寓的装修工程后,聘请了祝某甲、祝某乙等37名工人对上述公寓进行装修,工人按照工程进度于2017年1月完成了装修工程,被告人姚某某需支付37名工人2016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共人民币221100元,但被告人姚某某一直未支付工人工资,且出资购买汽车自用。祝某甲、祝某乙等37名工人于2017年12月18日到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8年2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姚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人姚某某在限期内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并变更了联系方式。2020年1月17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祝某甲、祝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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