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基地**村**组,现住河南省周口市**路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晚上23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路南段**足疗店门口,姚某某与黄某某因为争房间打架,二人在撕扯过程中,致黄某某左手掌骨折,经鉴定黄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出警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故意伤害黄某某身体,致黄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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