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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8〕53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左桥村武汉**农业有限公司内,与该公司股东蔡某甲等人因纠纷发生吵斗。此间,被告人姚某某持剪刀将蔡某甲左肩部捅伤。经法医鉴定,蔡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蔡某甲经济损失57400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及谅解书)、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甲陈述;3.蔡某乙、朱某某、徐某某等证人证言;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纠纷持剪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韩冰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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