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7********,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万山区**乡**村**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到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居委会***厂廉租房***栋**单元***楼其妻子舒某丙租住的家里吃饭,吃好饭后舒某丙向姚某某要钱未果,二人为姚某某(与姚某某一起做工的泥水师傅)是否一年只给家里50元生活费而起争执,姚某某提出到**屯**街庙边去赌咒,舒某丙表示同意,两人便从家里出门,姚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二轮踏板(无车牌)叫舒某丙上车,舒某丙拒绝上车后向前走,被告人姚某某心存怨恨继而恼羞成怒,想把舒某丙撞死,便趁舒某丙不注意,加大踏板车油门朝前面三、四米远处的舒某丙身后撞去,舒某丙当场被撞倒在地,姚某某也连人带车倒在地上。被告人姚某某起身后继续对准备起身的舒某丙头部及身上拳打脚踢,后被路人劝架拉开,舒某丙被送往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司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舒某丙胸部左侧第6、7、8肋骨骨折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右颧骨瘢痕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甲、杨某甲、姚某甲、尹某某、姚某乙、舒某乙、宁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钦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同录光盘2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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