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早晨,在驻马店市汝南县**二期工地,被告人姚某某和被害人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互相辱骂,之后双方互相殴打,在双方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拿撬杠将潘某某左胳膊夯伤,经鉴定潘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林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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