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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姚学海,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学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0时许,在荣成市**镇**花生厂院内,被告人姚学海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被告人姚学海用拳头殴打杨某某头面部,致杨某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其伤势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姚学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学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学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姚学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长征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学海现住荣成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305****。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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