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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临潼区**村**组。2015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7日凌晨以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黄某某、任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西安市临潼区生力广场坐标KTV喝酒唱歌下电梯时,黄某某、任某甲因琐事与同在该坐标KTV喝酒唱歌完后下电梯的任某乙、袁某某、孙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黄某某、任某甲持刀将任某乙腹部、胸部、右臀部等部位捅伤,将袁某某右腰背部捅伤,将孙某某胸部捅伤,姚某某对任某乙等人拳打脚踢。经西安市交通大学法医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任某乙的损伤应属重伤二级;经临潼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袁某某右腰部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胸部损伤致气胸形成轻伤二级、右背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告人黄某某、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乙、袁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苌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强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5册。

3、光盘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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