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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公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77********,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监狱干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8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2019年5月7日22时许,在玉泉区**小区西门持刀无故殴打小区保安于某某,后又持刀在**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捅伤。致张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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