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2019年5月7日22时许,在玉泉区**小区西门持刀无故殴打小区保安于某某,后又持刀在**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捅伤。致张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小平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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