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95********,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厂宿舍。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去至本区**镇**村**烧烤店,因付费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遂持破碎啤酒瓶殴打被害人致其头部及手部受伤,被害人杨某某用椅子殴打被告人姚某某致其头部受伤。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若在一审判决前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锋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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