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德庆县**街道**酒吧侧边烧烤档同被害人邓某某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姚某某持菜刀砍伤了被害人邓某某的左手掌。经德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1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徐业烨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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