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在阜康市宏盛实业楼一楼门面“**”汽修店因修车发生争执,被告姚某某用活动扳手殴打郝某某三次,造成郝某某右手手指(右手小拇指、右手无名指、右手中指)受伤。经鉴定,郝某某右手无名指、小拇指第一指骨底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超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阜康市,联系电话1388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郝某某未向我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联系电话135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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