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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 汉族,群众,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甘肃省武威市,户籍所在甘肃省武威市**********号,现住新疆阜康市**对面**实业楼**楼门面“**”汽修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在阜康市宏盛实业楼一楼门面“**”汽修店因修车发生争执,被告姚某某用活动扳手殴打郝某某三次,造成郝某某右手手指(右手小拇指、右手无名指、右手中指)受伤。经鉴定,郝某某右手无名指、小拇指第一指骨底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超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阜康市,联系电话1388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郝某某未向我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联系电话135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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