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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凉州区****寨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和妻子蔡某某在凉州区**镇**寨子村*组地上干活时与邻居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姚某某和张某某发生撕扯殴打,被告人姚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左侧多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住院病历及伤情鉴定结论;6.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7行政处罚决定书;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的有期徒刑,可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福良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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