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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院批准,于次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上午8时许,在藁城区九门乡只照村,被告人姚某某用水管冲自家门口地,因高某某的孙子骑车子被溅到水,高某某就骂姚某某,姚某某用水管喷高某某,高某某上前夺水管,採住姚某某头顶头发,姚某某抓住高某某胸口处衣服,后邻居过来拉二人,姚某某被邻居掰开一只手,另一只手推了高某某一下,高某某向后平躺晕倒在地上,嘴唇发紫,手发凉,后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系心源性猝死,轻微外力、情绪激动等为死亡诱因。2020年5月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申请情况、高某某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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