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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所承包的虾田旁,与刘某某就土地承包问题发生争执,后相互动手。姚某某用拳头打中刘某某的鼻子部位,致使其受伤倒地。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8-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电话1369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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