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丈夫万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路**街附近,因万某某与姚某某的嫂子之间的感情纠葛问题发生争吵。行至**仓库对面时,二人由口角上升为肢体冲突,姚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万某某刺伤,致其胸壁贯通伤、左下肺裂伤、创伤性气胸、左上臂贯通伤。经鉴定,万某某的“肺破裂行肺楔形切除术”、“创伤性血气胸”、“胸壁穿透创”、左上臂贯通伤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护电话,将被害人万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万某某对姚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病历材料等书证;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视频资料;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证人姚某甲的证言;6.武汉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372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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