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7〕4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农民。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家,同村同组的被害人张某某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把自己麦子收了,到姚某某家询问情况,随即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姚某某在张某某的嘴上打了一拳,被害人张某某还手在姚某某的左脸上打了一拳。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7.法医学鉴定意见书;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7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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