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2********,侗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医院在建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7日21时许,在海南省陵水县**镇****公司生活区内,该公司工人田某甲(已判决)因工钱结算问题与负责公司财务的被害人王某甲发生纠纷,两人相互推扯,后田某甲被人劝离。田某甲欲实施报复,遂打电话通知其父田某乙(另案处理)带人过来帮忙。后田某乙带被告人姚某某等人与田某甲一同来到****公司生活区寻找王某甲。田某甲发现并指认王某甲后,姚某某、田某乙等人冲上去对王某甲进行殴打使王某甲全身多处受伤。
经陵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左手掌骨骨折,所受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到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方家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乙、孙某某、吴某某、左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及同案犯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一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勋
书 记 员:罗亚亲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医院在建工地,联系方式:1321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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