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座**房,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姚某某应朋友杨某某之约到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街正鑫KTV内玩,次日1时40分许,姚某某在正鑫KTV门外因琐事与正鑫KTV保安员被害人和某甲发生口角,后姚某某回到KTV二楼包房内,将与和某甲发生口角的事告诉杨某某等人,杨某某等人随后与姚某某到KTV门外找和某甲调解,调解过程中和某甲到KTV一楼大厅内拿钢管并使用钢管在KTV门外停车场内追打姚某某,姚某某被追打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多次朝和某甲的胸腹部进行捅、刺,和某甲受伤倒地后姚某某携作案刀具逃离并在逃离途中将作案刀具丢弃。2013年9月18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的伤情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为逃避处罚,长时间在山东等地逃亡,直至2019年10月3日在湖南省安乡县境内因被公安机关发现系上网追逃人员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和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系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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