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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年**月**日生,文盲,居民身份证:34040319********,汉族,无业。现住址: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因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与受害人姚某乙在田家庵区****便利店门口聊天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相互殴打,期间姚某乙被姚某甲推搡倒地,脸部着地,造成鼻骨骨折、一颗下门牙脱落,其伤情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姚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壹份;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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