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和同事黄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路**号吃饭。由于早前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闻某某有矛盾,其朋友黄某某就打电话叫被害人闻某某过去想调解一下双方的纠纷,闻某某到达现场之后,两人再起争执,被告人姚某某从身上抽出一把菜刀,在门口马路上对被害人闻某某进行追砍,造成闻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