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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在双清区**村1组因修水渠产生纠纷两人发生扭打。过程中,姚某某将李某乙打伤。经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调解未成告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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