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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单元****住鞍山市铁东区******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8时4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新湖路4栋1单元1层1号南侧路边,被告人姚某某因琐事使用甩棍持续追打被害人丁某某,致丁某某头部、手臂等多处损伤。2019年1月25日,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丁某某右侧尺骨远端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病历、残疾证、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赵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敏

202012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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