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姚**,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20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张林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姚**认为其种植在自家门口的树木被姚**、谭**夫妇堆放的柴火压倒,遂心生怨气,大声辱骂,被害人姚**夫妇听到后便于被告人姚**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姚**持锄头将被害人姚**、谭**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姚**、谭**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相义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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