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2********,汉族,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系湖北**在校**。2019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季,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员某某相识后开始交往。2019年2月22日,姚某甲与员某某私下在华阴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员某某家人得知后极力反对,要求二人尽快离婚。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和员某某相约办理离婚证,两人在华阴市**宾馆楼下见面后,该姚称其忘记携带户口本,需要上楼回房间取证件并且收拾行李离开,被害人员某某便与姚某甲一同上楼回房间帮助其拿行李。两人来到姚某甲租住的**酒店房间后,因离婚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姚某甲情绪激动,将员某某推倒在床,俯身压住员某某身体,用右手扼住员某某喉颈,左手控制住员某某右臂,在遇到员某某激烈反抗后,便左手也扼住员某某喉颈,双手同时发力致员某某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姚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员某某系被他人按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员某某颈部擦拭物获得混合STR分型结果,包含员某某与姚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不排除该混合样品来源于员某某和姚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110电话记录、接处警综合单、情况说明;
2、被告人姚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员某某的身份证明、火化证明;
3、结婚证、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账单、短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4、证人孟某某、李某某、姚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光盘十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杀害妻子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有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姚某甲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春
检察员:王哲奇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2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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