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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杀人罪)(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6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玉屏县”),租住于贵州省玉屏县**街**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玉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玉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甲系同居关系,共同生育一子,租住于玉屏县**街道**路**号。2019年初,姚某某因怀疑罗某甲有外遇,遂产生报复念头,并在玉屏县城集市上购买了一把杀猪刀,藏于租住房内。

2019年6月26日,罗某甲外出,姚某某怀疑其去铜仁与他人私会,便从玉屏乘车去铜仁寻找,在铜仁**客运站发现罗某甲与一男子在一起,返回玉屏后又与罗某甲发生争吵。争吵后姚某某对罗某甲心生怨恨,遂产生将其杀死的想法。次日凌晨2时许,姚某某拿出藏好的杀猪刀,用帕子包裹住刀把,趁罗某甲熟睡之机在其颈部来回切割两刀,罗某甲挣扎并滚到床边地面上,姚某某将罗某甲的头按在自己的大腿上,又用刀在其颈部来回切割,直至罗某甲不再挣扎方停手。

作案后,姚某某随即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谎称罗某甲自杀。待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赶至现场后,发现罗某甲已死亡。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罗某甲系生前被他人锐器砍切颈部致右颈动、静脉离断、左颈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杀猪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瑶英

检察官助理:陈小露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其中证据卷三册,现场勘查卷两册、文书卷一册);

3.光盘三十二张,照片五张、涉案手机四个,杀猪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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