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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6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7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乡**村**组**号**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院子,将黄某某停放在院中的一台白色别克英朗汽车前轮划坏;汽车顶部用拳头砸坏。经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损毁财物价值88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黄某某家中院子,将黄某某停放在院中一辆酱色的途昂汽车用拳头将副驾驶室后车门损坏。经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财物价值350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再次在该院中将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长城汽车引擎盖处踹坏,经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财物价值36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4次,损坏财物总价值1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收据、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监控截图及指认;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文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俊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225****;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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