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88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11月始,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同案人翁某某(成年人,已判决)等人以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本市天河区**路**号**室)、广州**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利用客户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趁机要挟客户签订两份借款金额不同的高利息借贷合同(一份是客户实际借款高利息合同,另一份是客户实际借款金额多倍的附加条件合同)并制造附加条件合同的银行流水,在客户无法按期偿还利息之时,便以附加条件合同为由,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客户进行敲诈勒索以图牟取更大利润。
2016年7月份,被害人邓某某因读书需要到姚某某所在的公司借款,姚某某、冯某某则将被害人带至**公司,最终向姚某某借款5万元,同时签订多份借款担保合同,并制造了人民币20万元银行流水。后翁某某以姚某某会通过法院判决处理其房屋为由恐吓被害人邓某某,邓某某被迫又向翁某某借款十万元偿还姚某某,并收到冯某某出具的结清证明。该笔10万元的借款同样签订两份合同、制造银行流水。期间,翁某某又以“加急费”、“服务费”等理由向邓某某勒索共计3.4万元。后翁某某等人继续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向邓某某勒索钱财。同年8月29日,邓某某被迫向翁某某支付16万元作为结清欠款,并取得结清证明。经统计,最终被害人邓某某为还清5万元的借款前后被翁某某、姚某某等人敲诈勒索除去本金外共14.6万元。
2016年9月14日,姚某某又以上述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为由到越秀区人民法院向邓某某提起民事起诉,要求邓某某还款25万元并请求优先取得房产的抵偿权。2017年6月7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姚某某的诉求。后姚某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判决驳回姚某某的上诉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账户流水、房屋抵押合同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 同案人翁某某等人的供述
5.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武辉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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