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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姚**敲诈勒索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男,1979年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平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平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三矿拟建尾矿库,需对尾矿库下游的平泉镇**村56户村民搬迁,被告人姚的母亲刘的房屋在搬迁其中。经评估和协商,其中30多户村民与矿业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得到补偿款,包括姚家在内的20多户村民没有签订协议。后矿业的尾矿库类型由湿排改为干排,不再需要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已经签订协议的30多户居民得了补偿款,不需要拆房子。未签订协议的20多户居民向村、镇反映,经村、镇与矿业协调,2012年下半年,该20多户居民也与矿业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得了补偿款,不需要拆房子,姚母亲刘家未签。

    2016年12月1日,姚同意按评估价与矿业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补偿款为人民币23.2万多元,当时未支付补偿款。

    2017年3月份,姚开始多次、重复上访,反映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搬迁补偿款未及时给付等问题。至2017年6月27日,永辉矿业给付了姚补偿款人民币23万余元。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姚明知自家不需要拆迁,而得补偿款的情况下,以在国家信访局院内可以随时上访,并扬言闯十九大会场,向矿业集团索要晚支付拆迁款的购房差价补偿40万元。矿业集团害怕政府人员因此受到处理,以后不再支持、服务企业,各职能部门频繁、严格的查找企业问题,对企业造成停产损失,将人民币35万元打到姚的卡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敲诈勒索永辉矿业人民币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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